贝勒大学(Baylor University),位于美国德克萨斯州韦科市,是德州高等学府中历史最悠久的大学,也是一所著名的私立研究型大学。贝勒大学对学生学术诚信有着明确的期望。学生在贝勒大学进行学习,将为学生未来职业生涯,以及个人生活中的道德准则提供扎实基础。
贝勒大学学术违纪定义
学术不诚信行为。
“不诚信行为”一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 将他人全部或部分作品,作为自己的作品提交给课程,以获得学分。
2. 抄袭,即在学分课程中,将取自某部作品的实质内容的段落或逐字逐句纳入自己的作品中,除非学生注明原作者并指出作品,带有引号、脚注或其他适当的书面解释,否则皆属于抄袭。
3. 未获得导师的许可,提供自己之前在另一门学分课程中提供过的作品,给目前的课程。
4. 未获得导师的许可,提交与他人合作准备的学分课程作业。违反此方面规定的合作示例包括以下内容:未经授权的小组工作、未经授权向另一名学生提供帮助,未经授权允许另一名学生访问已完成的学术工作(例如考试、 答案或实验室报告)、未经导师批准购买帮助或作业(不包括大学提供的辅导服务),与他人合谋实施违反荣誉守则的行为,和/或参与了违反荣誉守则内容的合作活动,无论学生是否注册了涉及违规的课程。
5. 侵入或试图侵入准备和存储考试的安全设施。
6. 在考试期间使用或拥有未经导师授权的材料、媒体或设备。
7. 替其他学生参加考试,或故意允许另一个人替自己参加考试。
8. 在考试之前或期间,给予、接收或获取与考试有关的信息,除非此类行动得到进行考试导师的授权。这包括未经授权以任何形式(包括电子形式)为了考试而学习答案解析。
9. 拿走、保管、乱放、篡改或损坏贝勒大学他人的财产,无论是教职人员或另一名学生,知道或理应知道,通过这种行为可获得不公平的学术优势。这包括但不限于大学图书馆的资料。
10. 为了获得学术或经济上的优势,而歪曲自己或他人的实际情况,或出于在学业或经济上伤害另一名学生的目的这样做。这包括提供虚假的简历或成绩。
11. 没有按照教授的指示完成作业或考试,且其知道或理应知道通过这种行为,将会获得不公平的学术优势。
12. 提交含有未经授权信息的考试,且没有向适当的教职人员报告这一事实。
13. 目击一个人知道或应该合理知道的不诚信行为,且未按照荣誉守则的要求进行举报。
14. 与除主席之外的荣誉委员会成员沟通已提交至荣誉委员会的违纪事件(听证会未举行前)。本段的目的是防止与荣誉委员会成员的单方面沟通。
15. 篡改或伪造学术文件,例如成绩单、更改成绩单日程表、关闭课程卡、假病假条、成绩报告,以及其他此类文件。
16. 使用、上传、下载或购买任何来自贝勒课程的在线资源 ,且没有教授的书面许可。
贝勒大学违纪处理流程
1. 教职人员:
如果教职员工怀疑学生有不诚信行为,与损害该学术完整性的学术问题有关,那么教职员班级,教职员可直接与学生处理,或根据要求的时间表将其提交给荣誉委员会处理。无论哪种情况,教职员工都必须将行为报告给涉嫌违反学术诚信办公室(OAI)。
1. 直接与学生处理:
a.如果教职人员直接与学生处理此事,那么必须在发现违规行为后21天内予以解决。如果教职员工希望有额外时间尝试与被指控的学生解决问题,教职人员可以在最开始要求荣誉委员会主席授予此时间。如果主席认为延期是有益的,主席可以在指定的合理时间内授予一次或多次延期。
b.如果教职员工最后发现学生对违纪行为负责,教师必须提交报告给OAI。该报告将描述违规行为的性质以及处分(采取的行动)。OAI将向学生发送一份报告副本,并将举报的报告保留在其档案中。如果学生之前有违规行为备案,OAI会将学生的档案转交给荣誉委员会。荣誉委员会将考虑对重复违规行为实施额外处分。OAI将通知学生该文件已被转交。
c.如果教职人员最后发现学生不需要对违纪负责,则不用提交报告,指控将被取消,此事已结束。
2. 将此事提交荣誉委员会:
如果教职员工认为学生可能有学术问题有关的违纪,并选择将该问题提交给荣誉委员会,教职人员必须首先按上述的方式报告此事,但是不需要说明决定和处分(采取的行动), 而是必须表明选择让荣誉委员会听取事情。提交需要在发现违纪事件后的21天内进行。如果教员想要额外时间,可以在最初要求荣誉委员会主席给予额外的时间。如果主席认为这样有益, 可授予一次或多次延期。
学生被指控违纪:
如果学生被指控有违纪问题,且在与教师沟通期间没有得到解决,学生可以选择将此事提交到荣誉委员会。此类指控必须在学术诚信办公室将报告发送给学生之日起的21天内进行。除非特殊情况,可能会给予额外的转介时间。
听证会:
听证会的法定人数为荣誉学院的三名教职人员和成员理事会三名学生。法定人数因影响听证会开始后,荣誉委员会成员取消自己资格而被影响。
1) 给被举报学生和举报人的通知
在转交荣誉委员会涉嫌违纪事件的10个教学日内,荣誉委员会主席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举报学生和举报人涉嫌违纪的依据、涉嫌违规行为发生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举报人所依赖的证据的性质,以及为确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而举行荣誉委员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该通知必须告知被举报学生和举报人他们听证会上的责任。如果完全/部分依靠书面证据来确定违规行为,被指控的学生应被给予在听证会之前审查此类证据的机会。通常,此类材料应归办公室所有。主席对此应做出必要的安排,给与被举报学生充分接触此类材料的机会,以便准备适当的指控回应。
2) 听证会日期
荣誉委员会必须在将涉嫌违规行为提交给荣誉学院后21个教学日内,开会审议涉嫌违纪的行为。但是,听证会不应在通知发送给学生后三个教学日之前举行,除非学生希望加急听证会并免除三天的等待要求。如果听证会可能在大学假期、学期休息期间、 夏季,或当荣誉委员会的法定人数不足时进行,主席有责任尽早安排听证会合理的时间范围。
3) 与会人员
只有荣誉委员会成员、被举报学生、举报人、证人、学术诚信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可以参加听证会。被举报学生或举报人的律师代表和品格证人是将排除在外。任何基于残疾的援助请求需要遵守访问和学习办公室的指导。OAI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在场协助处理行政事务,不得投票。
4) 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由荣誉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如果副主席缺席,则荣誉委员会可以选举临时主席或推迟听证会。主席负责听证会并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主席应对参加听证会所有人员的行为进行控制,并且直接向被举报学生、举报人及其他们的证人进行初步询问。主席应帮助探寻事实和证据,辅助听证审查员以及荣誉委员会判断是否有违纪发生。在此过程中,主席可以排除不相关、非实质性和过度重复的证据。主席可以结合他/她的判断,根据需要进行休会,以确保公平对待被举报学生和举报人。
听证会分为两个阶段:(1) 提交证据 (2)荣誉委员会的审议。在出示证据期间, 举报人和被举报学生应向荣誉委员会陈述事实,使荣誉委员会能够决定是否有违纪行为发生。在阐述自己的立场时,举报人和被举报学生可以要求其他人出示证词或文件证据。为了澄清问题、解决不一致/冲突证词或查明事实,荣誉委员会的每位成员,都可以向任何出席听证会的人提出问题。
5)证据
举报人和被举报学生可以向荣誉委员会提交任何证据,口头或书面,由荣誉委员会主席酌情决定,与违纪情节是否有关,或可能揭示该行为的事实及周围的情况。演示文稿证据均已录音。证据出示结束,并且录音关闭后,荣誉委员会可能不会考虑额外的证据或证词。如果一方希望荣誉委员会考虑这些内容,则需要在听证会上向理事会提出。如有必要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的论点,荣誉委员会认为可以找证人作证,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对荣誉委员会有帮助。当证人无法出席听证会时,举报人和被举报学生可以向荣誉委员会提交一份签名的、缺席证人经过公证的陈述。因为证人缺席不能被另一方或荣誉委员会成员质询,此类证据的重要性可能低于其他类型的证据。
6)提问
除荣誉委员会成员外,举报人和被举报学生还可以询问对方或询问其中一方的证人。
7) 未出庭
如果举报人和被举报学生未能在通知中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出席荣誉委员会的听证会,荣誉委员会可根据证词和证据做出决定。未能出庭并提供证据,可能会使得荣誉委员会只能做出有利于提供证据的一方的决定。如果任何一方无法出席荣誉委员会的会议,他/她应通知荣誉理事会主席说明原因。如果荣誉理事会主席确定有充分理由不出席听证会,应确定新的听证会日期。
8) 荣誉委员会的决定
荣誉委员会之后应讨论听证会期间提出的证据,并达成一致决定被举报学生是否违纪。如果荣誉委员会的多数投票大量证据支持这一指控,荣誉法庭理事会应做出被举报学生违纪的决定。如果荣誉委员会的投票数少于多数,荣誉委员会应做出未违纪的决定。荣誉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决定,除非教务长(或他/她的指定人)认为荣誉委员会的决定是任意并且任性。如果荣誉委员会确定被指控的学生违纪,还应建议认为应该实施的处分。
9) 通知
荣誉委员会主席应将荣誉委员会的决定报告举报人、被举报学生和学术诚信办公室,以及应将总结报告提交给教务长(或其指定人员)。在此外,如果荣誉委员会的决定是有违纪行为发生,荣誉委员会主席还应将听证会记录以及建议的处分提交给教务长(或其指定人员)。
对决定的上诉:
如果被举报学生认为荣誉委员会的决定是任意的并反复无常的,可以在收到荣誉委员会决定通知之日起的五个教学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长Provost(或其指定人员)提起申诉 。
教务长(或其指定人员)应审查听证会的记录和支持上诉的证据。教务长(或其指定人员)应确定荣誉委员会是否以武断和反复无常的方式达成决定。教务长(或其指定人员)可以咨询办公室总法律顾问、学生生活部或之前的任何其他部门做出他/她的决定。
如果教务长(或其指定人员)发现荣誉委员会的决定是存在专断或没有充分证据,他/她应推翻该决定。否则教务长(或其指定人员)应确认荣誉委员会的决定。
如果被告希望对教务长(或其指定人员)的决定提出上诉, 他/她可以在五个上课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席President(或其指定人员)对该决定提出上诉。在这种情况下,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应审查听证会记录,与教务长(或其指定人员)协商,并且根据该审查,决定维持或推翻该决定。主席(或其指定人)拥有最终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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